东台市中瑞银基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重整债权第三期审核结果公示说明
(2017)苏0981破管130-1号
各债权人(申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台市中瑞银基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先于2017年12月28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又分别于2018年9月3日、2020年11月5日先后两次将进一步核查编制的债权表上传在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jszxrh.com/公示栏上对外进行了公示,先后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寄送挂号信等方式,向已知229位债权人寄送了“东台市中瑞银基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审核结果公示表”及“关于破产重整债权第二期审核结果公示说明”提请审查债权表。后管理人根据个别债权人提出的异议意见,将重新审核认定的债权表再次提交相关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内,无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债权认定内容提出异议。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8日,提请人民法院对第一期无异议债权表所列的黄国顶、李春英等209户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裁定确认,合计裁定确认黄国顶、李春英等209户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436168485.82元【详见《民事裁定书》(2017)苏0981破1号之三】。
管理人后对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轩公司”)申报债权总额111706073.87元进行了进一步审核,审核认定其无异议债权合计52296606.62元,其中:优先性债权37767199.9元,普通债权14529406.72元。管理人并于2022年8月15日,提请人民法院对第二期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华轩公司上述债权进行了裁定确认,合计裁定华轩公司债权总额为52296606.62元【详见《民事裁定书》(2017)苏0981破1号之九】。
华轩公司另对其停工损失债权12027015.68元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已于去年底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经过东台市人民法院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华轩公司上述停工损失债权12027015.6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9民终2531号】。据此,管理人拟提请东台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华轩公司停工损失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各债权人,请详见后附《东台市中瑞银基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第三期审核结果公示表》(截止2022年8月31日)或登陆http://www.jszxrh.com/“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公示栏查看。
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破产重整债权第三期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9月15日前书面向管理人提出(联系地址:东台市八达城C座405,收信人: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5-85269091),逾期则视为债权人对破产重整债权第三期审核结果没有异议,管理人将依法报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管理人同时将破产重整债权第三期审核结果提交债务人审核,如债务人对上述债权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管理人将提请债务人进一步举证或通过诉讼确认上述债权,拒不举证又不提起确认之诉的,管理人将依法直接作出相关审核结论,并报请法院裁定。
2022年8月31日
附件:东台市中瑞银基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第三期审核结果公示表
截止2022年8月31日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元) |
管理人审核结果(元) |
备 注 |
前期认定债权 |
本期拟补充认定优先性债权 |
合 计 |
小 计 |
优先性债权 |
普通债权 |
1 |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11,706,073.87 |
52,296,606.62 |
37,767,199.90 |
14,529,406.72 |
12,027,015.68 |
64,323,622.30 |
东台法院先于2022年8月15日《民事裁定书》(2017)苏0981破1号之九裁定债权52296606.62元,其中:土建工程享有优先性债权37767199.90元,延付利息为普债14529406.72元,停工损失债权12027015.68待后诉讼确认。盐城中院后于2022年8月17日最终认定,华轩公司停工损失债权12027015.6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盐城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9民终2531号】。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合计64323622.30元,其中:享有优先性债权49794215.58元,普通债权14529406.72元。 |
合 计 |
111706073.87 |
52296606.62 |
37767199.90 |
14529406.72 |
12027015.68 |
64323622.30 |
|
|